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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325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325刑初6号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务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8日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丹萍、和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张某某、乘客胡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并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AU90**号普通客车,并载胡某某、杨某某二人从兰坪县金顶镇官坪村委会驶往金顶镇金顶街,20时许,当车行至兰漾线K7+50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张某某、乘客胡如梁、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5.4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行驶证复印件;3、查获经过;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9、证人张某甲证言;10、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陈述;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上述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能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和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