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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陈楷、王录容、黄玉全、张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陈楷,王录容,黄玉全,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幸福路145—***号。负责人任静,该行支行长。被执行人陈楷,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王录容,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黄玉全,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陈楷、王录容、黄玉全、张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金堂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7103.5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末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楷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楷在银行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