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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莉辉与周勇、肖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辉,周勇,肖燕,哈生云,赵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19号原告杨莉辉,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庞瑞雪,陶玲玲,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肖燕,女,汉族,1971年5月3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哈生云,男,土族,1961年8月1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赵永珍,女,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辉与被告周勇、肖燕、哈生云、赵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莉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辉撤回对被告周勇、肖燕、哈生云、赵永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0元,减半收取11830,由原告杨莉辉负担。审判员杨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马清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