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莉辉与周勇、肖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辉,周勇,肖燕,哈生云,赵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19号原告杨莉辉,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庞瑞雪,陶玲玲,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肖燕,女,汉族,1971年5月3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哈生云,男,土族,1961年8月1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赵永珍,女,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辉与被告周勇、肖燕、哈生云、赵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莉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辉撤回对被告周勇、肖燕、哈生云、赵永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0元,减半收取11830,由原告杨莉辉负担。审判员杨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马清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