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同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同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11号罪犯张同强,别名张强、化名张彦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1999)枣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同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6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止);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同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单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同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单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同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同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同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