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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邓洪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48号罪犯邓洪峰,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长汽开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洪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邓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邓洪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刘怀领在其经营的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汽丰越公司墙外的废品收购站,收购刘超、王大伟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所得的塑料周转箱270个。总价值人民币29700元,同年3月19日晚,刘怀领以因花钱摆平此事,需被害人承担为由,与邓洪峰等人商量后,将刘超等四被害人控制在废品收购站内,期间刘怀领等人以如不给钱就将四被害人盗窃一事报警相威胁,邓洪峰、程杰负责在一旁望风守候,刘怀领、邓辉、程杰、邓洪峰四人强行向四被害人索要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刘怀领将赃款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7.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该罪犯45岁,其妻子尹芳保障其生活。经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邓洪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洪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