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贾永林与姚小红、张书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林,姚小红,张书文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字第62号原告贾永林,男,汉族。被告姚小红,女,汉族。被告张书文,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5日,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林诉被告姚小红、张书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永林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