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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高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字第48号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高昌平,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高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