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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大欣与余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欣,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何大欣,男,汉族,1953年3月7日。被执行人:余民,男,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民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余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19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