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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曹薇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某,沈阳市大东区某某爱心敬老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监1号原告:曹某,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某某爱心敬老院。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艾某,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曹某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爱心敬老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某某爱心敬老院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爱心敬老院系同一主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新证据证明,某某爱心敬老院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某某爱心敬老院系同一主体。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壮威审判员 :李煜坤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臧 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