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连川与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川,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9号原告孙连川,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泰山路东嫩江路南。法定代表人贾向南。原告孙连川诉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连川撤回对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孙连川承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