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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连川与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川,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9号原告孙连川,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泰山路东嫩江路南。法定代表人贾向南。原告孙连川诉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连川撤回对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孙连川承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