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晓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晓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叶晓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行审字第001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晓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晓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晓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晓辰(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2的存款人民币785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