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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35号原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付),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