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35号原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付),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