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40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夏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因双方当事人商量经达成协议,同意到民政局离婚,并且双方已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储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彬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