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严晓峰与赵于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峰,赵于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严晓峰,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于蓝,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上和酒店5楼。负责人王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原告严晓峰与被告赵于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严晓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严晓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