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玉敏诉石明兵物权保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敏,石明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赵玉敏,男,1965年5月24日。被告石明兵,男,1966年1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敏诉被告石明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