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郭俊辰申请国传欣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辰,国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郭俊辰,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国传欣,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郭俊辰申请国传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9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国传欣应支付申请人郭俊辰案款12050.0元,承担执行费81.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7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