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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郭俊辰申请国传欣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辰,国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郭俊辰,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国传欣,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郭俊辰申请国传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9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国传欣应支付申请人郭俊辰案款12050.0元,承担执行费81.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7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