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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宝君与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君,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1-2号原告陈宝君,干部。被告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韩贵荣,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宝君与被告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宝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股东韩贵荣享有的被告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原告夫妻共有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贵荣享有的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劳建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