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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伶聪与张文、张晓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伶聪,张文,张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江伶聪,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文,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晓海,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江伶聪与张文、张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张晓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316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