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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