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丰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