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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36号申请人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吴江市容大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经济开发区泉宏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荣。申请人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11月2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300052/2498943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昂扬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震泽支行,收款人为苏州新德龙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7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张松海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