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素生与刘宝磊刘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生,刘保磊,刘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79-1号原告孙素生,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刘保磊,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刘仪,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生诉被告刘保磊、刘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仪名下的座落于清河县亿力花园B单元2-1202房产一套,证号:1100155;查封被告刘保磊名下的座落于清河县防疫站家属院房产一套,证号:89004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