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赖惠章与顾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惠章,顾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赖惠章,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顾剑锋,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赖惠章与被告顾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赖惠章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顾剑锋支付欠款人民币83,504.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顾剑锋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剑锋既无银行存款,又无工商、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在本市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还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还未履行完毕,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