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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美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玲,朱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玲。被执行人朱洪花。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686执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洪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帐号为03×××26上的存款共计2000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洪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帐号为03×××26上的存款共计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