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春丽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冯春丽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增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孙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宛志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春丽。上诉人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春丽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坐落河北区汇园里9-43-703-705号房屋系冯春丽于1998年1月份购买的商品房,现登记于冯春丽名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7.2平方米,采光和日照的途径分别为卧室外跨阳台窗户一处、客厅外跨阳台窗户一处、厨房窗户一处,均向南通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于2011年在冯春丽居住小区周边,即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处开始建设“慧宁嘉园”小区项目,该项目共建4栋楼,其中2号楼和4号楼为35层,1号楼为21层,3号楼为14层,现该项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另查,冯春丽房屋所在的汇园里小区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系相邻的两个住宅小区,其中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的4号楼位于冯春丽房屋的东南侧。此外,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北区慧宁嘉园项目所做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冯春丽居住的房屋卧室外跨阳台窗户、客厅外跨阳台窗户、厨房窗户均处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此外,通过现场勘查,冯春丽所有的汇园里小区9-43-703-705号房屋的厨房确对其卧室采光造成一定影响。现冯春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系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且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亦当庭提交了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故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法院不予置疑。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在冯春丽房屋的东南侧所建高层住宅虽与冯春丽的房屋存在一定间隔,但由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所建房屋楼层较高,通过现场勘查以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确对冯春丽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当给予冯春丽一定的经济补偿。鉴于冯春丽所有房屋位于7层,向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外跨阳台窗户一处、客厅外跨阳台窗户一处、厨房窗户一处,同时考虑到冯春丽所有房屋的厨房确对其卧室采光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经济补偿费数额总计以19600元为宜(向南卧室外跨阳台窗户一处6860元,向南客厅窗户一处9800元、向南厨房窗户一处29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一次性给付冯春丽经济补偿人民币19600元;二、冯春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冯春丽承担3元,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承担147元。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慧宁嘉园项目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日照、采光等相邻权明显证据不足,其认定结论依法根本不能成立。2.现场勘察图与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采光日照侵权无关联性。3.被上诉人所居住的小区楼间距严重不足、自遮挡严重,是造成被上诉人房屋无日照的根本原因。4.上诉人所建慧宁嘉园项目对被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日照和采光没有任何影响。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补偿被上诉人1274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冯春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所建慧宁嘉园项目高层住宅是否对被上诉人所住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住房屋的东侧及东南侧所建的慧宁嘉园项目高层住宅楼层较高,原审法院通过现场勘察以及依据上诉人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的日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认定该高层住宅对被上诉人所居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一定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其所建的慧宁嘉园项目高层住宅对被上诉人所住房屋采光、日照并无影响,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