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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钰签与马永红、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钰签,马永红,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768号之一原告何钰签,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马永红,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杨海云,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达闱汉,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钰签诉被告马永红、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马永红所有的价值754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保险金额为754000元,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何钰签诉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754000元的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担保期限为“自保函开出之日起至案件生效裁判期满两年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马永红所有的价值7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