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卢兴成与殷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成,殷文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571号原告卢兴成,居民。被告殷文慧,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卢兴成与被告殷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债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殷文慧在蒙阴县一建公司货款26024元。其中,桃墟镇吉宝峪村王伟施工队货款11400元,董继刚施工队货款14624元。二、查封被告殷文慧在桃墟镇吉宝峪村委的货款18000元。三、查封被告殷文慧在蒙阴县岱崮镇河东村(沂水建筑公司)的货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公茂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