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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卢兴成与殷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成,殷文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571号原告卢兴成,居民。被告殷文慧,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卢兴成与被告殷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债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殷文慧在蒙阴县一建公司货款26024元。其中,桃墟镇吉宝峪村王伟施工队货款11400元,董继刚施工队货款14624元。二、查封被告殷文慧在桃墟镇吉宝峪村委的货款18000元。三、查封被告殷文慧在蒙阴县岱崮镇河东村(沂水建筑公司)的货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公茂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