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10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静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