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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10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静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