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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宝民、门海军、赵德富与被申请人何玉珍、黄广民、班治国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宝民,门海军,赵德富,何玉珍,黄广民,班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15号申请人尹宝民,住隆化县。申请人门海军,住隆化县。申请人赵德富,住隆化县。被申请人何玉珍,住隆化县。被申请人黄广民,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班治国,住隆化县。申请人尹宝民、门海军、赵德富因与被申请人何玉珍、黄广民、班治国补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郭家屯镇政府的建锡盟至山东110千伏塔基附着物补偿款48000元予以保全,并以姜海山所有的冀HM221**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三被申请人何玉珍、黄广民、班治国在郭家屯镇政府应有的建锡盟至山东110千伏塔基附着物补偿款48000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