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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昌礼,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XX秋,女,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巷12号7栋3单元5号,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8号5幢3单元4楼5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国。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天生路15号附1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鲁伦,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书院街2号2楼2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程洁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书面撤回了对被告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国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0元,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