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宫国虎与被告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国虎,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37-1号原告:宫国虎。被告: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董事长。被告: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国虎与被告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1800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告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