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俊立与张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9号申请人张俊立,男,生于1985年2月6日,汉族,河南省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俊建,男,生于1987年5月29日,汉族,河南省祁县人。申请人张建红(系豫AS7**车车主),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申请人刘大英(系死者伍光圣之妻),女,生于1935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伍昌裕(系死者伍光圣之长子),男,生于1958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伍斌(系死者伍光圣之次子),男,生于1967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俊立、张建红与申请人刘大英、伍昌裕、伍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俊立、张建红因与申请人刘大英、伍昌裕、伍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俊立、张建红同意于保险公司赔付外另外赔偿刘大英、伍昌裕、伍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610元,于签订调解协议时一次性当面付清;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张俊立、张建红与申请人刘大英、伍昌裕、伍斌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