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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洋与被告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洋,高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许洋,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高文龙,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洋诉被告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洋未能提供被告高文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许洋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许洋未能提供被告高文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洋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