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东山与张军、张保友、张玲、张保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山,张军,张保友,张玲,张保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39号原告:刘东山,男。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女。被告:张保友,男。被告:张玲,女。被告:张保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山诉被告张军、张保友、张玲、张宝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跃辉(已死亡)在皖北矿务局医院。原告提供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