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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泽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泽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471-1号原告: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科。委托代理人:XX。被告:朱泽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泽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成波人民陪审员  王吉中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小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