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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知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嘉善泰戈尔磨料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嘉善泰戈尔磨料磨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国南、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泰戈尔磨料磨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19号。个体经营者袁学能,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敏芳。上诉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知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善泰戈尔磨料磨具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燕如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晓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