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静杰、吴世林与十堰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杰,吴世林,十堰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87号原告刘静杰。原告吴世林。被告十堰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影东。被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07-115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雷。被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湖国际创新产业基地7号楼808室。代表人陈伟平。原告刘静杰、吴世林诉被告十堰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林安商贸物流公司)、被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荣基建设公司)、被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下称新荣基建设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新荣基建设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查明:本案是因新荣基建设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将从林安商贸物流公司承包的林安商贸物流园一期消防系统安装工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刘静杰、吴世林施工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在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东路118号。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纠纷争议的建设工程在十堰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新荣基建设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国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京郧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