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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段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40号罪犯段侠,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双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段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0月13日晚11时许,被害人刘金龙被送交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看守所羁押,时任该看守所内看管教员的段侠将被害人刘金龙送押到3号监室。该3号监室号长张炳强接受2号监室其同案犯王仁东指使后,又受到段侠的指使(肢体语言暗示),自己殴打并唆使同监室多名在押人员殴打被害人刘金龙,致使被害人刘金龙经抢救无效死亡。段侠因涉嫌玩忽职守曾于1999年2月1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确保候审,后在逃,于2009年4月10日被抓获归案。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剪毛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段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参与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