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施秀篇与施录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篇,施录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228号原告施秀篇,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施录音,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篇与被告施录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秀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秀篇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施秀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