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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施秀篇与施录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篇,施录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228号原告施秀篇,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施录音,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篇与被告施录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秀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秀篇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施秀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