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党军荣与陈刚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军荣,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281-2号申请执行人党军荣。被执行人陈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66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党军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报指挥中心点对点查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可查全省境内),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查全区境内),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此外经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一辆陕A65T**路虎牌越野车档案予以了查封、锁定。经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陈刚在西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610000100135113,组织机构代码证:75522093--3)的股权及投资权益予以了查封、冻结。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281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