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赵绪伟与高苏云、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绪伟,高苏云,王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绪伟。委托代理人徐啸,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苏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强。委托代理人张雷、王琮懿,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绪伟因与被上诉人高苏云、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赵绪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绪伟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绪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赵绪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