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祖军与徐子勇、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军,徐子勇,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子勇。被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人王祖军与被执行人徐子勇、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杰名下的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信佳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