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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祖军与徐子勇、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军,徐子勇,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子勇。被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人王祖军与被执行人徐子勇、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杰名下的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信佳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