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农民。2015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冰、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1日在贺庄子一进村道南,杨某丙与孙某甲等双方当事人因地基放柴火问题发生殴斗,孙某甲将杨某丙打伤,致杨某丙蛛网膜下腔出血,上唇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杨某丙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5年3月4日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预谋,为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且本案是因为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并没有离开现场,在明知他人也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提供孙某甲的手机缴费单据一张及通话详单一份,用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拨打了110及1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本案中报案人为杨某乙,而不是孙某甲,孙某甲也并非主动到案,而是在事发数天后被抓获归案,所以对被告人孙某甲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家将柴火堆放在被害人房屋周围,被害人为防止危险发生出面制止,遭到被告人殴打,致被害人受伤并精神陷入严重抑郁状态,可见本案责任完全在被告人一方,被告人应对被害人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家与被害人杨某丙家因宅基纠纷素有矛盾。2015年3月1日18时许两家人因在该纠纷地基上放柴火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斗,殴斗中孙某甲将杨某丙打伤,致杨某丙蛛网膜下腔出血,上唇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杨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5年3月4日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明,他家和孙某乙家有宅基纠纷。2015年3月1日下午6点左右,孙某乙的媳妇在他家房东立柴火,因为柴火的事和他小儿媳发生口角,他对孙某乙说柴火如果着火了孙某乙得负责,孙某乙就上前推了他一把,孙某乙的小儿子孙某甲就跑过来打他,朝他脸上打了两拳把他打倒了,孙某甲就骑在他身上拳头巴掌的打他,打他脑袋上了,随后他就晕了。(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1日下午17时左右,他在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出去后看到孙某甲用手打了他爸爸杨某丙的头部,他爸爸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当时他嫂子和他媳妇也在现场,他就和孙某甲互相撕打了两下,就把孙某甲推一边去了,随后他就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1日18时许他在孟村办完事回到家,在他家门口对面地基上看到有好多人打架,过去后看到他父亲杨某丙满脸是血在地上躺着,他媳妇张某甲和兄弟媳妇邓某也在地上躺着了,孙某甲的母亲和闺女在地上坐着骂街,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4)证人邓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1日17时许她看到孙某甲的母亲在她家和孙某甲家有争议的地基上放柴火,她过去阻止,孙某甲的母亲就拾起柴火往她身上扔,她公公杨某丙听到了就过来了,这时孙某甲、孙某甲的嫂子、孙某甲的媳妇、孙某甲的父亲就出来了,孙某甲把她公公杨某丙按倒在地上拳头巴掌就朝脑袋上打,孙某甲的嫂子就和她撕捋起来,她嫂子张某甲过来给她们拉架,孙某甲的父亲就过来打张某甲,这时场面就乱了,后来被邻居拉开了。(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1日下午18时许,她在家出来看到在她家南边孙某甲手里拿着木头棍子打她公公杨某丙头部,她就过去拉架,孙某甲的父亲过来用拳头打了她肩膀一拳,孙某甲也过来打了她两下,孙某甲的嫂子就把她压在地上,随后的事她就不知道了。(6)证人孙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他家和杨某丙家有宅基纠纷。2015年3月1日下午六点多,他听小孙子回家说奶奶挨打了,他就赶紧跑出家看到他媳妇在杨某丙家房东的地基上躺着,杨某丙的两个儿媳和他的大儿媳妇刘某拳头巴掌的撕打在一起,杨某丙拿着一把铁锨在一旁站着,他上去和杨某丙拳头巴掌撕打在一起,这时他二儿子孙某甲来了,一会儿杨某丙的二儿子也来了,把他摁倒在地上,随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她家和杨某丙家有宅基纠纷。2015年3月1日下午六点左右她发现放在杨开慧家房东的柴火被人给扬的到处都是,她正准备抱柴火,这时杨某丙的两个儿子、两个儿媳妇就出来了,她就开始骂街,杨某丙说是他家的地方,杨某丙的小儿媳妇上来就抽她嘴巴子,并拳头巴掌的打她,并把她打倒了。她还看到杨某丙的两个儿媳妇把她儿媳妇刘某摁在地上打。(8)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1日下午18时许,她在家出来后看到她婆婆张某乙在地上躺着,杨某丙和他的两个儿媳在旁边站着,她过去一边走一边说报警,这时杨某丙的两个儿媳妇过来把她摁倒地上打她头部,就把她打蒙了。(9)证人孙某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1日18时许他在家看孩子,她家一个孙家的大嫂子喊她说孙某甲和杨某丙在地基上打起来了,她就去了看到她婆婆张某乙和她嫂子刘某倒在了地上,杨某丙站在地基上来回走说和她家没完,邓某坐在地上骂街,后来他们俩就躺地下了。(10)证人兰某真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3月1日下午18时左右他在东屯村和贺庄子村交界处时,看到公路旁边的地基上邓某和张某乙两人正在拳头巴掌的厮打在一起,她就去张某乙家里喊人了,告诉了孙某甲,孙某甲就去了,她就回家了。(11)证人孙某丁的证言笔录证明,他和张某乙是婶侄关系,2015年3月1日下午18时左右,他经过东贾官屯村和贺庄子村交界处时看到张某乙和刘某两人在公路旁边的宅基地上躺着,他过去劝了几句,随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12)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冀)公(孟)鉴(伤)字(2015)0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附伤情照片5张)证明,杨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3)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宋庄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甲于2015年3月4日被孟村县宋庄子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日下午6点左右他刚回到家就听说他家人和杨某丙家打架了,他就赶紧到了杨某丙家房东的宅基地,他看到她母亲张某乙和她嫂子刘某在地上躺着,他父亲孙某乙和杨某丙正拳头巴掌的撕打起来,杨某丙的两个儿媳妇在一旁坐着了,他当时很生气,就上前打了杨某丙脸部一巴掌,后边有人搂他脖子,他就和杨某丙倒在地上了,就和杨某丙拳头巴掌的撕打在一起了,一会儿他们就不打了。(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出生于1981年4月28日,身份证号码××。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孙某甲在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解,经查,辩护人虽提供了孙某甲的手机缴费单据及通话详单用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但通话详单上字迹已无法看清,且无证据证明报警内容,公安机关侦查卷中亦无此报警记录,故对此辩解不予支持。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马慧卿审 判 员 马 云人民陪审员 张秀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哈庆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