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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中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焦贤勤、焦涛、吴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中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焦贤勤,焦涛,吴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中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兵,总经理。被执行人焦贤勤,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焦涛,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明田,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贤勤、焦涛、吴明田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