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何×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继彬,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务农。曾因盗窃,于1999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3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4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继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继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买毒人向被告人何继彬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被告人何继彬在本市丰台区东方威尼斯路边过街天桥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1包,被民警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海洛因,净重0.44克。被告人何继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继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继彬供述,证人郑×、翟×、郭×的证言,起获的毒品、毒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讯问及约购录像光盘,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继彬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继彬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继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继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继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