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30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奴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24号罪犯马奴亥,男,回族,审判时骨龄鉴定20岁以上,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七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奴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2014年度罪犯改造(劳动)标兵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奴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奴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