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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少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任敏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