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640-1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至2015年12月2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经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吴杰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萍、陈世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