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少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吴苏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前李村徐庄组15号,目前也居住在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提供了其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前李村徐庄组15号户籍登记本,本院认为,原、被告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前李村徐庄组15号,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光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