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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彭善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彭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男。被执行人彭善俊,男。本院在执行陈红与彭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彭善俊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红借款共计人民币22500元,其他部分借款本息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善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