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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昌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亚林、张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昌鼎物流有限公司,徐亚林,张载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51-2号原告南京昌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寅春路50号。法定代表人侯海红,公司财务经理。被告徐亚林,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被告张载梅,女,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昌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亚林、张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昌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昌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昌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肖人民陪审员  王月香人民陪审员  罗先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更多数据: